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1-11 14:19   浏览次数:543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AP-129-CA-03 生效 中国民航局 www.caac.gov.cn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五章 相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

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八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

(二)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三) 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

(四) 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准设备;

航站楼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航班动态显示、旅客离港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广播系统、地面信息管理系统、值机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机位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时钟系统、旅客问讯系统、安全保卫系统等工程及其他民航专有的弱电设施。

(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站坪加油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执行,即: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建筑材料可随工程施工项目一同招标,也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施工安装类工程中的主要设备应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次要设备及附属材料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

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民航总局机场司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民航总局机场司监管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的管理;

(四)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的事宜。 第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具体实施对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三) 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四) 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公示和确定的中标人报告;

(五) 受理辖区内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项目法人或者由项目法人授权的项目建设实施机构。

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与工程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已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获得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招标技术要求。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经过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将核准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的批复文件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经批准后方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或不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符合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要求,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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